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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2-20
【实施日期】 2006-12-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贯彻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我部制定了《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执法活动中发生执法过错,按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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