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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监督发〔2006〕479号
【发布日期】 2006-12-18
【实施日期】 2006-12-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6〕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指导和规范各地的放射诊疗许可工作,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部制定了《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程序制定本地区的许可证发放的具体程序并提出要求,认真组织实施。要广泛开展宣传贯彻活动和技术培训,确保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顺利开展。
  二、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要严格依据相应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程序进行,对于在发放许可证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纠正和查处。
  三、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按照规范程序及时向社会通报本辖区的放射诊疗许可情况。
  四、我部将适时组织对部分省市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通过卫生部通报形式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附件可在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下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与我部卫生监督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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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照本程序,负责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相关事宜,依法履行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程序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的具体实施程序。
  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公布受理机构名称、地点、受理和批准条件、受理时间和审批期限等事项。
  第五条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按照本程序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应当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附1);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其中(一)和(四)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一)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三)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
  (四)如果是《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七条 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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