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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三公”调度交易情况报告内容及格式(暂行)》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办市场〔2006〕79号
【发布日期】 2006-12-14
【实施日期】 2006-12-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三公”调度交易情况报告内容及格式(暂行)》的通知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网企业,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贯彻落实电监会有关文件要求,健全电力“三公”调度交易情况报告制度,统一规范报告内容及格式,我会制定了《电力“三公”调度交易情况报告内容及格式(暂行)》。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区域电监局、城市电监办可在本通知要求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缩短报告周期,增加报告内容。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电力“三公”调度交易情况报告内容及格式(暂行)


填报说明:
1、各级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仅填报本级调度直调电厂情况。
2、本文所指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指国家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南方电网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东北、华北、西北、华东、华中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各区域、省级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按季度填报,国家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每半年报送一次,各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均应提交年度报告。
3、报送半年报告时,请将表中“季度”改为“半年”;报送年度报告时,请将表中“季度”改为“年度”。
4、季度报告应当在下一季度的第12日前报出(半年报告时间要求与季度报告相同),年度报告(快报)应当在下一年的1月20日前报出。详见《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国家电监会令第13号)。
5、省级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监管机构提交报告,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监管机构研究分析后报区域电力监管机构;没有设立电力监管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直接向区域电力监管机构提交报告;区域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向区域电力监管机构提交报告。各区域电力监管机构汇总分析后报国家电监会,国家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向国家电监会提交报告,南方电网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半年和年度报告同时抄报国家电监会。
6、对于暂不能填写的内容,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向相应电力监管机构请示,并说明原因,该监管机构批复同意后可暂不填写(批复文件及请示文件随汇总报告逐级上报至国家电监会备案)。
7、各级电力调度机构根据本文要求打印填报,并同时报送电子版。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名称:
年 季度/半年/年度电力“三公”
调度(交易)情况报告
一、 调度信息公开情况
表1 调度信息公开情况
  1. 公开方式
  1. 公开时间
  1. 公开时限
  1. 公开范围
  1. 公开内容
  1. 1
  1. 2
  1. 3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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