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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煤炭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其他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2-14
【实施日期】 2006-12-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印发《煤炭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主管部门、煤炭协会,煤炭企事业单位:
  现将《煤炭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全国煤炭行业"653工程"办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煤炭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证煤炭行业"653工程"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根据国家人事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方案》、《关于加快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的意见》和《煤炭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653工程"是我国"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重大人才培养工程。煤炭行业"653工程"是煤炭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工作的示范工程,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职工均应参加对应五个重点领域的知识更新培训,同时鼓励具有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自愿参加培训,颁发相应证书。通过专项教育培训,促进全行业人才队伍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的提高,创新煤炭行业继续教育的工作体系、服务体系和制度体系。
  第三条 推动全行业、全社会对煤炭行业"653工程"的重视、支持和参与。科学地整合和利用全行业、全社会的教育培训资源,建立煤炭行业继续教育优质资源库;运用市场经济运营规则,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653工程"的积极性,推进煤炭行业继续教育工作的科学化、市场化和社会化。
  第四条 人事部委托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全面负责煤炭行业"653工程"的组织实施。煤炭行业"653工程"实行统一组织、统一规划、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教材、统一发证和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的原则。成立全国和省级煤炭行业"653工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以下简称行业"653"办公室和省"653"办公室),制定整体工作规划、年度培训计划和实施办法,推动工作的全面开展。相关信息在中国煤炭工业网(http://www.chinacoal.gov.cn)等媒体上发布。
  第五条 全国煤炭行业"653工程"领导小组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主管部门、煤炭协会、大型煤炭企业、"煤炭远教网"会员单位、原煤炭高校和煤炭科研院所等单位组成,负责全国煤炭行业"653工程"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与监督工作。
  省级煤炭行业"653工程"领导小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主管部门、省人事部门、省煤炭工业协会、大型煤炭企业、原煤炭高校和煤炭科研院所等单位组成。负责本地区煤炭行业"653工程"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与监督。
  煤炭行业"653工程"的工作接受同级人事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各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653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行业"653"办公室负责制定培训工作文件和管理制度,编制中长期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编写培训科目指南、教学大纲、教材和课件,管理和发布有关信息、数据以及申报和审批有关培训项目等工作。
  省"653"办公室在行业"653"办公室的领导与协调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制定本地区煤炭行业"653工程"的实施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办法;负责本地区施教机构、师资队伍、培训教材、培训证书、培训情况登记统计的统一管理;对本地区有关工作进行组织、检查、指导、监督和总结;组织开展培训项目的咨询、调研和开发活动;负责有关文件、项目、资料和数据的上传下达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成立全国煤炭行业"653工程"专家指导委员会。其成员为业内著名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才。专家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推选煤炭行业"653工程"各重点领域和各专业培训方向的首席专家,组织编写并审定"653工程"的科目指南、教学大纲、教材和课件,负责对培训项目、施教机构和培训质量的评估,对施教机构的教学工作进行巡教、巡考、评估和督察,参与"653工程"评优评先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煤炭企事业单位是"653工程"的主体。煤炭企事业单位应成立"653工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组织人事、教育培训和生产技术等部门组成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根据上级培训规划和计划,分批分期安排学员参训,并负责"653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上传下达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建立煤炭行业"653工程"教材库。各专业培训方向的首席专家负责本培训方向教材的组织编写工作。教材内容应充分反映本培训方向的新理论、新知识、新装备、新技术,具有先进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教材优先推介加盟"653工程"厂家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同时,积极构建煤炭企业与教育、科研等单位在技术和信息方面的双向沟通渠道,以不断更新教材库的内容。
  第十条 建立煤炭行业"653工程"施教机构。施教机构原则上设在部分大型煤炭企业、"煤炭远教网"会员单位、原煤炭高校和煤炭科研院所,承担各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承办专题脱产培训、短期专题培训及远程培训。省"653"办公室参与组织申报、审查和确定本辖区的施教机构(施教机构申报表见附件一),施教机构将在中国煤炭工业网等媒体上公布。各施教机构应根据煤炭行业企业发展需求,积极开拓培训市场,创建示范培训机构。施教机构的年度检查评估工作由行业"653"办公室组织开展。
  第十一条 建立煤炭行业"653工程"师资库。师资队伍由专兼职教师组成。符合《煤炭行业"653工程"教师管理办法》要求的煤炭专业教师、科研院所和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都可以通过本单位经省"653"办公室向行业"653"办公室申报"653工程"培训教师资格(教师培训报名表见附件二)。培训教师由行业"653"办公室统一组织培训考核,颁发《全国煤炭行业"653工程"教师资格证书》,持证上岗。被确认的培训教师将在中国煤炭工业网等媒体上公布,以便各施教机构选聘。
  第十二条 实行"653工程"培训项目申报制度。省"653"办公室应围绕采煤工程、煤矿安全、煤矿机电、煤田地质与测绘、煤炭洁净利用及矿区环保五大重点培训领域及其专业培训方向(详见附件三),结合本省实际,申报本省"653工程"培训项目(项目备案申报表见附件四)。待行业"653"办公室审核同意,并报国家人事部和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备案后,在中国煤炭工业网等媒体上公开发布。国家人事部将从中评选出重点培训项目。
  第十三条 公需科目由各省人事部门为主,商省级煤炭行业"653工程"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实行登记统计管理制度。各施教机构负责登记、统计学员参训情况,于培训班结业后15个工作日内,将《煤炭行业"653工程"学员培训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五)及总结报告报省"653"办公室,由省"653"办公室分别报省人事部门和行业"653"办公室。省"653"办公室分别于每年6月20日、11月20日和12月20日分三次向行业"653"办公室报送本省培训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六)。平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报送有关情况。参训学员的信息将在中国煤炭工业网、人事部政府网站及中国继续工程教育网等媒体上公布,以供用人单位和人事部门查询、考核。
  第十五条 "653工程"培训证书发放。由省"653"办公室根据上报的《煤炭行业"653工程"培训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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