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07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8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现公布2007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申请程序。凡符合条件的成品油进口单位均可通过商务部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商务部受理时间为2007年1月1日至1月15日。 商务部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2007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一、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07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926万吨(包括汽油、航空煤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蜡油)。 二、分配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