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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财税〔2006〕150号
【发布日期】 2006-12-13
【实施日期】 2006-12-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宁夏、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上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铸件产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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