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越南在上海设立领事部的换文
【字体:
【发布部门】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1-29
【实施日期】 2006-12-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越南在上海设立领事部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确认,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间的领事合作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在上海设立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部驻上海办公室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在上海市设立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领事部驻上海办公室(以下简称上海领事办公室),领区为上海市。
 二、上海领事办公室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九日签订并于二000年七月二十六日生效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条约》在上海市执行领事职务。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