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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对100%浓度水合肼产品不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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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2号
【发布日期】 2006-12-12
【实施日期】 2006-12-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请求对100%浓度水合肼产品不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5年6月17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为此,海关总署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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