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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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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1号
【发布日期】
2006-12-12
【实施日期】
2006-12-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12月13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年第93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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