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厅(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产业结构调整,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0号)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以下分别简称《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的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 二、凡列入《限制目录》第一至第十类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凡列入《限制目录》第十一至第十四类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三、凡列入《禁止目录》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四、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凡采用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五、违反本通知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符合《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的前提下,制定本地的《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 七、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宏观调控需要,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适时修订《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执行中的问题由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处理。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土资源部、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7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
(第一至第十类项目在规定的条件下不得用地) 一、农林项目 1. 单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高中密度纤维板项目 2. 单线3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项目 3. 1000吨/年以下的松香生产项目 二、煤炭项目 1. 单井井型低于下列规模的煤矿项目:山西、陕西、内蒙古30万吨/年;东北及华北、西北其他地区、河南省15万吨/年;其他省区9万吨/年;开采极薄煤层3万吨/年 三、电力项目 1. 除西藏、新疆、海南等小电网外,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发电项目 2. 除西藏、新疆、海南等小电网外,发电煤耗高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的常规发电机组,发电煤耗高于305克标准煤/千瓦时的常规空冷发电机组发电项目 四、石油、天然气和化工项目 1. 10万吨/年以下聚酯装置 2. 7万吨/年以下聚丙烯装置(连续法及间歇法) 3. 10万吨/年以下丙烯腈装置 4. 10万吨/年以下ABS树脂装置(本体连续法除外) 5. 60万吨/年以下乙烯装置 6. 8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炼油装置 7. 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装置、4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装置、8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装置、80万吨/年以下延迟焦化装置 8. 20万吨/年以下聚乙烯装置 9. 20万吨/年以下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装置、12万吨/年以下电石法聚氯乙烯装置 10. 20万吨/年以下苯乙烯装置(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 11. 10万吨/年以下聚苯乙烯装置 12. 22.5万吨/年以下精对苯二甲酸装置 13. 20万吨/年以下环氧乙烷/乙二醇装置 14. 10万吨/年以下己内酰胺装置 15. 20万吨/年以下乙烯法醋酸装置、10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装置 16. 100万吨/年以下氨碱装置 17. 30万吨/年以下联碱装置 18. 2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装置、10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装置 19. 1000吨/年以下铅铬黄生产线 20. 5000吨/年及以下氧化铁红颜料装置 21. 2.5万千伏安以下(能力小于4.5万吨)及2.5万千伏安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电石矿热炉项目 22. 5000吨/年以下的电解二氧化锰生产线 23. 15万吨/年以下烧碱装置 24. 2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装置 25. 单线2万吨/年以下或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装置 26. 单套1万吨/年以下无水氟化氢(HF)生产装置(配套自用和电子高纯氟化氢除外) 27. 单套反应釜6000吨/年以下、后处理3万吨/年以下的F22生产装置(作为原料进行深加工除外) 28. 2万吨/年以下的(甲基)有机硅单体生产装置 29. 8万吨/年以下的甲烷氯化物生产项目(不包括为有机硅配套的一氯甲烷生产项目) 30. 8万吨/年及以上、对副产的全部四氯化碳没有配套处置设施的甲烷氯化物生产项目 31. 3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综合利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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