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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允许外国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外商独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公告
【字体: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2-11
【实施日期】 2006-12-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允许外国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外商独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公告
 
 
  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有关承诺,自2006年12月11日起,允许外国保险经纪公司依法设立外商独资保险经纪公司(除设立条件和业务范围限制外,没有其他限制)。
 特此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我国加入WTO法律文件有关保险业的内容》
 
  一、承诺时间表
  (一)寿险
  1.加入时
  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和佛山设立合资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外方可以自由选择合资伙伴。允许上述公司向外国公民和中国公民提供个人(非团体)寿险服务。
  营业许可的发放不设经济需求测试或许可数量限制,设立条件如下:(1)投资者应为在WTO成员境内有超过30年经营历史的外国保险公司;(2)必须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连续2年;(3)在提出申请前一年的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美元。
  2.加入后2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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