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允许外国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外商独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公告 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有关承诺,自2006年12月11日起,允许外国保险经纪公司依法设立外商独资保险经纪公司(除设立条件和业务范围限制外,没有其他限制)。 特此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我国加入WTO法律文件有关保险业的内容》 一、承诺时间表 (一)寿险 1.加入时 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和佛山设立合资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外方可以自由选择合资伙伴。允许上述公司向外国公民和中国公民提供个人(非团体)寿险服务。 营业许可的发放不设经济需求测试或许可数量限制,设立条件如下:(1)投资者应为在WTO成员境内有超过30年经营历史的外国保险公司;(2)必须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连续2年;(3)在提出申请前一年的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美元。 2.加入后2年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