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为了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06年12月20日以前将意见反馈至下列邮箱: yechi_gu@circ.gov.cn , 或者发传真至(010)66011873。 国家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6年12月7日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被保险人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范的信息披露,指保险公司将反映其经营状况等的主要信息向社会公众予以公开的行为。 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遵循及时、有效、充分、公开的原则, 规范地披露信息。 第四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