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中资保险公司在京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营业部),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4号,以下简称《规定》)、《关于<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具体适用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93号)和《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监会令[2004]8号)的规定,结合北京实际情况,现对我局《关于中资保险公司在京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京发[2004]244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在京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二)支公司、营业部经理; (三)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二、我局负责审查中资保险公司在京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方式包括核准制和报告制。 (一)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任职资格审查适用核准制。申报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由总公司按照《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有关规定,在任命前向我局申请核准任职资格,提交《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任职资格审查适用报告制。保险公司任命适用报告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命之日起10日内,统一由分公司向我局报告,并按照《规定》的要求提交《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报告表》(见附件二)。 三、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由中国保监会负责审查。自接到保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外资保险公司需向我局报告任职情况,提交《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报告表》。 四、《规定》施行前已经任命的分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无需补办任职资格核准手续,但保险公司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告任职情况,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表》; (二)任命文件的复印件; (三)有任期的,提交本届任期的起止时间说明。 五、《规定》施行前已经任命、未曾取得过任职资格核准的分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在《规定》施行后发生新的任职,不论担任何种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均需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六、《规定》施行后,拟由总公司高管人员兼任分公司高级管理职务的,保险公司可以先报送核准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无需再次报送兼任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但应当按照《规定》第三十三条向我局报告。 七、各公司应严格执行《规定》,及时修订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内控管理制度。 八、本通知未尽事宜,以《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等有关规定为准。 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寿险公司联系人:李功 联系电话:66286379 产险公司联系人:李晓明 联系电话:66286373
二OO六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一: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拟任人姓名: 公司名称: 填报日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填报说明 一、 此申请表由保险公司人事部门填制。 二、 保险公司可按申请表统一格式自行复制打印,也可 用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所填内容必须真实。 三、 “学历”、“学位”、“毕业院校”、“毕业时间”分别填报最后取得的学历、学位,最后毕业的院校和时间。 四、 “批准文号”指任职资格审核通过后监管机关批复的文号。 五、 “学习经历”指取得大专(含大专)以上的学习经历。 六、 “培训经历”指培训期在三个月以上(含境、内外)的各类培训经历。 七、 拟任人如有直系亲属长期居住境外的,请将居住国别、起始时间等有关情况简要填写在“备注”栏中。 八、 此表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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