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地名办公室: 全国城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完成后,根据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总体部署,从2005年开始,民政部在全国部署开展了县乡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地名标志管理问题逐渐凸现出来。为进一步加强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的管理,以维护地名标志作为国家法定标志物的严肃性,民政部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地名标志管理办法》,请各地参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二月七日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标志,是指为社会公众使用所设立标示地理实体名称的标志,包括 (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 (二)居民地、街(路、巷)名称标志。 (三)门(楼)编码名称标志。 (四)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 (五)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和台、站、港、场名称标志。 (六)其他起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