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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民政部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2-07
【实施日期】 2006-12-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民政部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地名办公室:
  全国城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完成后,根据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总体部署,从2005年开始,民政部在全国部署开展了县乡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地名标志管理问题逐渐凸现出来。为进一步加强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的管理,以维护地名标志作为国家法定标志物的严肃性,民政部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地名标志管理办法》,请各地参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二月七日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标志,是指为社会公众使用所设立标示地理实体名称的标志,包括
  (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
  (二)居民地、街(路、巷)名称标志。
  (三)门(楼)编码名称标志。
  (四)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
  (五)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和台、站、港、场名称标志。
  (六)其他起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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