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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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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税[2006]149号
【发布日期】
2006-12-05
【实施日期】
2006-12-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北京、天津、辽宁、大连、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上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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