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财税[2006]152号
【发布日期】 2006-12-05
【实施日期】 2006-12-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深圳、重庆、四川、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上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