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级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 环发〔2006〕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我局决定开展国家级生态村创建活动,并制定了《国家级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国家级生态村的创建工作,改善农村生产与生活环境,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 国家级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 一、基本条件 1、制定了符合区域环境规划总体要求的生态村建设规划,规划科学,布局合理、村容整洁,宅边路旁绿化,水清气洁; 2、村民能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具有自觉保护环境的意识,近三年内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3、经济发展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 4、有村规民约和环保宣传设施,倡导生态文明。 二、考核指标 指 标 名 称 东部 中部 西部 经济水平 1、村民人均年纯收入(元/人/年) ≥8000 ≥6000 ≥4000 2、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95 ≥95 ≥95 环境卫生 3、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 100 ≥90 ≥80 4、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100% 100 100 100 无害化处理率(%) 100 ≥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