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 国税发〔2006〕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行政务公开的部署,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公开工作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政务公开的意见》(国税发(2006)69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就税务机关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推行办税公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是坚持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是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必然途径。近年来,全国税务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依法行政、推行政务公开的部署和要求,坚持以办税公开作为优化纳税服务、促进依法治税、扩大民主监督的有力措施,精心组织,扎实开展,促进了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水平和税收收入的稳步提高,取得了一定成效。 当前,办税公开工作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的要求在一些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主要是:一些地区对办税公开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办税公开的组织保障体系和长效机制不够健全;地区间开展办税公开工作不平衡,个别单位的办税公开内容不全面、不规范、不及时,公开形式不够灵活多样;有的地区尚未明确办税公开的具体标准和维护机制,未将办税公开纳入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和纳税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体系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税公开工作的开展,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对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进一步把办税公开工作抓紧抓好。 二、推行办税公开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办税公开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依照一定的程序和形式,向纳税人公开相关涉税事项和具体规定。 推行办税公开,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一)严格依法。办税公开是税收征收管理的必经程序和环节。税务机关推行办税公开,是健全纳税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机关必须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开展办税公开工作。办税公开必须服从于依法行政的要求,在向纳税人公开税收执法权的过程中,努力规范执法行为,促进纳税遵从,做到办税公开与纳税服务相统一。 (二)全面真实。税务机关要以提高办税效率、规范权力运行、保障纳税人知情、便于纳税人监督作为推行办税公开的出发点和立足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全面、准确地公开办税事项,充分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三)及时便捷。税务机关应当按照面向纳税人、方便纳税人的要求,依托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下简称“12366”)、税务网站、短信台等纳税服务平台和载体,因地制宜,注重实效,通过多种形式,及时、方便、快捷地公开应公开事项。 推行办税公开的目标是,经过不懈努力,使办税公开成为税务机关依法行政、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的一项基本制度, 形成权力公开、环环相扣、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办税链条。实现税收执法事项全部依法公开透明,征纳双方沟通渠道更加畅通,纳税人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税收成本明显降低,纳税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进一步提高,促进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地增长。 三、办税公开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税务机关应大力推行办税公开,实行“阳光作业”,自觉接受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按照纳税人办税的环节、内容、程序,公开行政执法或纳税服务的主体、事项、依据、标准、结果等内容,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并结合工作实际、形势发展和纳税人关心热点事项的变化,及时拓展和调整办税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在公开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将税务系统内外普遍关注和涉及广大纳税人利益以及容易产生不公平、不公正、不廉洁行为的环节和事项等作为公开的主要内容,主要有: (一)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指纳税人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履行的各种义务。 (二)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包括税务机关开展纳税服务工作的内容、方式和承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标准、程序及激励与监控措施等。 (三)办税程序。包括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资格认定、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发票管理、税收减免的有关规定等。 (四)征收管理。包括税收管理员规范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等。 (五)税务检查。包括税务检查权限和稽查工作规范等。 (六)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指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七)税务行政收费项目。指国家物价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八)税务行政处罚。包括税务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权限、依据、标准和程序以及组织税务行政听证的税务机关名称、举行听证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 (九)举报投诉监督。包括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等。 (十)税务机构和职责。包括税务机构的设置、职责、权限、办公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税务执法人员职责规范等。 (十一)税收法律救济。包括负责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和税务行政赔偿的税务机关名称,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和赔偿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 (十二)涉税认定结果。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欠缴税款、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等情况和结果。 (十三)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包括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审批程序、所需资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情况以及年检结果等。 (十四)其他应公开的事项。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全国税务系统办税公开目录》(见附件)。 推行办税公开的形式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凡是有利于纳税人知情、纳税人办税和纳税人监督的形式都可以采用,主要有: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中心)等办税场所的触摸屏、显示屏、公告栏、办税指南、示意图;“12366”、税务网站、短信台;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指南;税务公示、公报、公告、函告等;宣传资料、宣传展板、公开信;新闻发布会、通报会、听证会、咨询会、座谈会、培训会、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会议;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环节中的宣传、辅导、受理咨询等服务事项和措施;其他便于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知晓的公开形式。要充分发挥通过现代信息化公开手段发布办税信息的作用,避免人为控制和主观干扰。 四、办税公开的范围、程序和时限 税务机关推行办税公开的范围,应与公开事项涉及的对象相适应,实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对于应当让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暂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要报上级主管税务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确实不能公开的,税务机关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或终止,税务机关应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二)公开项目产生后,税务机关各相关部门要在限期内将研究、整理后的公开项目,报经本级征收管理部门或纳税服务专门工作机构(指地方税务局系统成立的专门为纳税人服务的工作机构)备案后提交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选择适当形式公开。具体公开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除个案项目外,应通过税务网站向全体纳税人公布。重大税收决策和公开事项,经集体研究确定后公开。 (三)对于纳税人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的申请事项,由税务机关相关责任部门和岗位受理、整理,经审核后,向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