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年度总结工作的通知 环办〔2006〕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厅): 为加强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请你们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环发(2005)151号,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年度总结,并于2007年1月10日前报送我局。 联系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污染控制司 郭启民 联系电话:(010)66556238 传真:(010)66556240 E-mail : guo.qimin sepa.gov.cn 地址:北京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