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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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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南省三亚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五府〔2006〕45号
【发布日期】 2006-11-21
【实施日期】 2006-1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五指山市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五指山市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我市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由市民政部门主管;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村委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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