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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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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哈政发法字[2006]42号
【发布日期】 2006-11-22
【实施日期】 2006-1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1227;实施日期:20100201)废止。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06]4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务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程序、条件、标准、要求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本条前款所称行政机关含派出机关、派出机构。
  第四条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全面、公平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部门是全市政务公开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办公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政务公开。监察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行政机关是本机关或者本系统政务公开的责任主体,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由本行政机关指定机构负责,并履行下列责任:
  (一)主动公开政务信息;
  (二)受理政务公开申请;
  (三)收集、整理、保管、更新政务信息;
  (四)组织编制政务公开指南、政务公开目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务信息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依法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政务公开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务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失效日期:201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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