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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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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兰政发【2006】112号
【发布日期】 2006-11-28
【实施日期】 2006-1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兰州市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
兰政发【2006】1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减轻城市低保人员因大病造成的经济负担,提高其健康水平,根据《甘肃省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甘政发(2006)97号)精神,参照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政府补助与个人缴费相结合、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的社会合作医疗制度。
  第三条 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以县区为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实施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应遵循的原则:
  (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
  (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三)保障重点,逐步提高。
  (四)公开公正,强化监督。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组成:
  (一)省、市、县区政府财政补助资金;
  (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
  (三)社会捐助资金;
  (四)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利息等。
  第六条 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基金人均年筹资标准为100元。其中:省级财政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市、县区两级财政按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其中:五区市财政按40%的标准予以补助,区财政按60%的标准予以补助;三县市财政按60%的标准予以补助,县财政按40%的标准予以补助。参保人员按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缴费。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一、二类低保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区级民政部门负责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代缴。
  第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专项补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可在本方案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县区财政补助资金标准。
  第八条 城市低保人员以家庭为单位缴纳个人参保费。街道办事处按年度将医疗保险费上缴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其开具省财政统一印制的专用凭证。《兰州市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证》由市上统一印制发放。参保人员免缴有关医疗保险证册工本费。
  第九条 当年缴费的城市低保人员,可享受一个参保年度内的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第三章 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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