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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04—2006年度全国森林防火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  国家林业局  
【发文字号】 国森防发明电〔2006〕46号
【发布日期】 2006-12-01
【实施日期】 2006-1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04—2006年度全国森林防火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的通知
国森防发明电〔2006〕46号
 
 
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厅(局):
  为表彰奖励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和林区群众参与森林防火工作的积极性,推动我国森林防火事业的发展,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国家林业局印发的《全国森林防火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奖励办法》,经研究,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国家林业局决定开展2004—2006年度全国森林防火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全国各地积极参加森林防火工作并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主要面向森林防火一线的基层单位、基层干部群众和部队基层单位、官兵。原则上基层
  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所占比例不得少于名额总数的80%。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单位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2、认真落实行政领导负责制,五条标准全面落实,工作制度严密规范,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各有关部门在森林防火工作中能认真履行职能,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密切配合,积极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做出了显著成绩;
  4、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条例》规定,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在本行政区或者森林防火责任区内,连续3年以上没有发生重大森林火灾和严重伤亡事故;
  5、森林防火资金专款专用,防火宣传教育深入人心,预防和控制火灾综合能力在3年内显著提高;
  6、积极探索和研究森林防火工作新路子、新方法,在森林防火科技开发和成果推广应用方面有显著成效;
  7、帮助解决森林防扑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大力支持森林防火工作成效显著的其他单位。
  (二)先进个人条件
  1、热爱党、热爱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2、忠于职守,勤奋工作,热爱森林防火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协调能力;
  3、尽职尽责,身体力行,以身作则,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为森林防火工作做出突出贡献;
  4、在森林火灾防范中贡献突出的;在森林火灾扑救中贡献突出的;在森林火灾案件查处中的有功人员;在森林防火科研或科技成果推广中有较大贡献的人员;大力支持森林防火工作成效显著的其他人员。
  三、名额分配
  各单位表彰奖励名额分配见附件1。各地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表彰由各地在分配名额内自行考虑;航空护林中心(总站)的表彰名额包括各航站和机组及其有关人员的表彰;各地森林部队的表彰名额分配在驻地省区内。
  四、评选程序
  由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森林防火指挥部按分配的名额组织评选。各地上报的表彰单位和个人须经省森防指、林业厅(局)人事部门共同审核公示,国家森防指成员单位和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由其人事部门审核公示,填报2004-2006年度全国森林防火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申报表(见附件2、3) 一式二份,于2006年12月31日前报国家森防指办公室。
  全国森林防火工作纪念奖章获得者填写审批表(见附件4) 一式二份,随全国森林防火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一并推荐、审核和上报。全国森林防火工作纪念奖章获得者必须是从1987年起至2006年12月底并连续从事森林防火工作满20年的在职在岗人员。对上报材料中简历不详的人员,按不符合条件处理;对其他兼职人员也都不予考虑。
  各单位需将上报全国森林防火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及全国森林防火工作纪念奖章获得者的姓名、职务、单位汇总(见附件5),汇总情况加盖公章随申报表上报,同时将电子版以信息专递传国家森防指办公室预防处刘萌信箱。
  五、评选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严格条件,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积极做好评选和推荐工作。要坚决禁止虚报浮夸、弄虚作假,如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荣誉称号,并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国家林业局
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
 
  附件:
1、2004—2006年度全国森林防火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名额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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