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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临时存储粮食销售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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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财政部  国家粮食局  
【发文字号】 发改经贸[2006]2700号
【发布日期】 2006-12-01
【实施日期】 2006-1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印发《国家临时存储粮食销售办法》的通知
发改经贸[2006]27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储粮有关分公司:
  为加强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做好国家委托中储粮公司临时存储的粮食(以下简称临时存储粮)销售工作,特制定《国家临时存储粮食销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做好临时存储粮销售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临时存储粮对市场的调节作用。国家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安排临时存储粮在粮食批发市场上常年常时公开竞价销售,保证市场供应,保持粮油市场平稳运行和社会稳定。
  二、保持市场粮价在合理水平上基本稳定。临时存储粮的销售,按照顺价销售的原则,根据国家宏观调控需要及市场供求情况确定销售底价,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
  三、方便企业购买。临时存储粮的销售,将提前向社会公布每批销售数量、粮食品质和交割地点。同时国家进一步拓宽临时存储粮销售渠道,方便用户购买。
  四、加强市场监督。对参加交易的企业要进行资格审查。各地要加强交易行为的监督,防止不法企业囤积倒卖,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
  五、加强领导。各地方、各部门要按照办法的要求,精心安排,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国家临时存储粮销售的各项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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