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对梅州金柚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173号)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我局组织了对梅州金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梅州金柚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梅州金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将梅州金柚列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函》(梅市府函[2005]76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广东省梅州市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立地条件。 20°以下的缓坡地,土质为红壤土,土壤有机质含量≥1.5%,pH值在5.0至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