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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对梅州金柚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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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 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173号
【发布日期】 2006-11-30
【实施日期】 2006-11-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批准对梅州金柚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173号)


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我局组织了对梅州金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梅州金柚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梅州金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将梅州金柚列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函》(梅市府函[2005]76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广东省梅州市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立地条件。
  20°以下的缓坡地,土质为红壤土,土壤有机质含量≥1.5%,pH值在5.0至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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