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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对龙峰茶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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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 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176号
【发布日期】 2006-11-30
【实施日期】 2006-11-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批准对龙峰茶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176号)


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我局组织了对龙峰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龙峰茶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龙峰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政府《竹溪县人民政府关于界定“龙峰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的函》(溪政函[2006]11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湖北省竹溪县蒋家堰镇、中锋镇、龙坝乡、城关镇、水坪镇、县河镇、新洲乡、兵营乡、鄂坪乡、汇湾乡、泉溪镇、丰溪镇、天宝乡等13个乡镇,以及龙王垭茶场、梅子茶场、前进茶场、杨家扒综合农场、标湖林场、双竹林场、九里岗林场、王家山茶场、天池垭林场等9个县农林特场现辖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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