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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开展2006年全国粮食生产表彰活动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农发[2006]11号
【发布日期】 2006-11-30
【实施日期】 2006-11-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农业部关于开展2006年全国粮食生产表彰活动的通知
(农农发[200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农经)、农垦厅(委、局),黑龙江农垦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巩固近几年粮食生产发展的成果,进一步调动地方政府重农抓粮、农民科学种粮、农业部门创造性开展工作的积极性,继续营造全社会重视和发展粮食生产的良好氛围,确保粮食生产持续稳定发展,我部决定对在2006年发展粮食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粮食生产大户予以表彰。现将《2006年全国粮食生产表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在规定时限内将评选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我部发展粮食生产联席会议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4192898(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粮油处)
  传真:010-64192865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  附件:
 
2006年全国粮食生产表彰方案

  今年,我国粮食生产克服了多种自然灾害影响,实现了自1985年以来首次连续三年增产。这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完善强化支农惠农政策的结果,是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的结果,是各级农业部门和广大基层干部、农民群众齐心协力、共同奋斗的结果。为巩固粮食生产发展成果,进一步调动地方政府重农抓粮、农民科学种粮和农业部门创造性开展工作的积极性,继续营造全社会重视和发展粮食生产的良好氛围,确保粮食生产持续稳定发展,拟对今年粮食生产发展中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生产大户予以表彰,特制定本方案。
  一、表彰对象及奖项设定
  表彰在2006年发展粮食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粮食生产大户。共设立五个奖项:粮食生产先进县(农场)、粮食生产先进县(农场)标兵、粮食生产大户、粮食生产大户标兵、粮食优质高产创建活动组织奖。粮食生产先进县(农场)和粮食生产大户在全国范围内评选,粮食生产先进县(农场)标兵在13个主产省及黑龙江农垦总局评选,粮食生产大户标兵在粮食主销区、产销平衡区(北京、天津、上海除外)评选。
  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县(农场)200个,从中评选粮食生产先进县(农场)标兵14个。评选粮食生产大户200名,从中评选粮食生产大户标兵15名。粮食生产先进县和粮食生产大户等名额分配见附表。评选粮食优质高产创建活动组织奖10个(主要是省级或地市级农业部门)。
  二、评选办法及条件
  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县(农场)、先进县(农场)标兵、全国粮食生产大户、生产大户标兵,均采取省级农业部门组织评选把关、等额申报、我部审定的办法。粮食优质高产创建活动组织奖由省级农业部门推荐(每个省级单位推荐1个)、我部组织评审的办法评选。各奖项的具体条件如下:
  (一)粮食生产先进县
  1、认真贯彻落实发展粮食生产各项政策,出台了有力配套措施。
  2、有效组织开展优质高产粮食创建活动,做到领导重视,思路创新,目标明确,工作有力。
  3、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健全,支持保障有力,重大技术推广行动快、效果好。
  4、粮食面积、总产连续三年稳定增加,区域和品种品质结构优化,粮食单产水平处于全省(区、市)领先地位。
  5、粮食人均占有量多,商品率高,对国家贡献大。
  所申报的先进县可以与前三年表彰的重复。
  (二)粮食生产大户
  1、公众形象好。遵纪守法,作风文明,诚实守信,在当地粮食生产中发挥了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科技示范户可优先考虑。
  2、生产规模大。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达到一定规模。
  3、科技水平高。优质专用良种覆盖率达到100%,综合农机化水平达到60%以上,粮食单产高于所在县平均水平。
  4、产品质量优。积极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栽培管理水平高,产品品质优良,市场认可度高。
  5、社会贡献大。粮食订单面积大,向国家或市场出售粮食多。
  所申报的粮食生产大户不得与前三年表彰的重复。
  (三)粮食生产先进县(农场)和粮食生产大户标兵
  除分别具备粮食生产先进县(农场)和粮食生产大户的条件外,粮食生产先进县(农场)标兵和种粮大户标兵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粮食生产先进县(农场)标兵2006年粮食总产量应位居所在省(区、市)前列,2006年粮食播种面积、总产、单产均稳定增加,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加工转化能力名列前茅,水稻和小麦主产县优先考虑。13个粮食主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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