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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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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  
【发文字号】 办天字〔2006〕96号
【发布日期】 2006-11-30
【实施日期】 2006-11-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加强和规范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档案管理,提高档案的利用水平,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根据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实际,我局制定了《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二00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工程档案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规划的省级、地级和县级实施单位。

  第二条 天保工程档案是指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记录。

  天保工程档案是部门或单位档案全宗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与其他门类的档案(文书档案、财会档案、设备档案等)一起由部门或单位综合档案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三条 天保工程档案工作是工程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应将其纳入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第四条 天保工程档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国家林业局监督、检查和指导省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的档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或其林业主管部门集中保管本部门或本单位的全部工程档案,监督、检查和指导辖区内的天保工程档案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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