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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6]第1142号
【发布日期】 2006-11-30
【实施日期】 2006-11-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的通知
国税函[2006]第1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积极推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发挥政府采购的环境保护政策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财政部、环保总局印发了《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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