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航海工科毕业生海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满足航运发展的需要和扩大就业,吸收非航海工科毕业生从事海员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经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6号)(以下简称《04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非航海工科毕业生是指完成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工学专业或完成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学校相关专业学历教育(航海技术和轮机工程专业除外)的毕业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 (一)申请参加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非航海工科毕业生; (二)开展非航海工科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