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残疾人扶助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文明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绍兴市区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残疾人扶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康复医疗 (一)残疾人在市区公办医疗机构就医免收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优先就诊、划价、化验、检查、取药、缴费、住院。残疾人康复住院期间,床位费可减免20%,市区各医疗机构应积极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残疾人享受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跟踪随访、电话咨询、健康教育、家庭病床、康复训练和转诊等服务。 (二)特困残疾人凭《绍兴市惠民医院医疗优惠证》到绍兴市惠民医院就医,享受市惠民医院规定的优惠待遇。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照市政府《关于建立绍兴市区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规定予以救助。 (三)农村残疾人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特困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补助部分由市财政和镇(街道)各承担50%。 (四)精神病患者在社区康复的可免费领取常规治疗药品,病情严重需要住院的特困精神病患者的住院治疗费用,由政府采取分级负担的办法予以解决。定点医院为市第七医院。 (五)列入助盲复明工程救助的白内障患者,由残联统一组织到定点医疗机构免费实施复明手术。其他持残疾人证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的,每例补助500元。 (六)各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在临床中发现听力障碍、智力障碍、脑瘫儿童时,应及时完整地填写《绍兴市儿童听力障碍、智力障碍、脑瘫儿童临床报告卡》,每月底由各医疗机构报市残联。市残疾人康复训练中心组织实施三类残疾儿童的康复训练和康复转介。 (七)对于需要康复训练的聋儿、脑瘫儿和智残儿等残疾儿童,凡家庭生活困难的,可减半或免收康复费、护理费、保育费,相关费用由政府给予补助。 (八)社会力量投资兴办残疾人托管(安养)和康复机构的,政府在土地、规划、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 (九)积极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为社区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发基本康复器材,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康复员、残疾人、残疾人亲属进行康复知识培训。根据服务残疾人工作量, 给予社区康复员适当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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