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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审查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结果遏制超能力生产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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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发改运行[2006]2659号
【发布日期】 2006-11-28
【实施日期】 2006-11-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严格审查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结果遏制超能力生产的紧急通知
发改运行[2006]2659号
 
 
各产煤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煤炭企业:
  自今年6月以来,各地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全国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的统一部署,迅速组织实施,目前现场复核工作已基本结束。通过复核,比较全面地摸清了全国煤矿特别是乡镇煤矿生产系统、工艺装备、资源储量等基本情况,为加强生产能力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和结构调整提供了重要基础依据。
  但是,从近期对部分省煤矿督查和初步掌握情况看,各地复核工作极不平衡,有些省(区、市)存在严重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核定资质单位执业思想不端正,专业技术水平低,有的迎合煤矿不正当要求,放弃原则和标准;有的不能正确理解和执行各项规定,以偏概全,对资源储量达不到服务年限规定和违规形成的能力擅自予以核定,甚至弄虚作假,虚增生产能力。有的煤矿特别是原生产能力在3万吨/年以下的煤矿,为逃避关闭,与核定资质单位通同作弊,上报违规和虚假能力。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强调当地发展,盲目追求能力扩张,不支持依据国家规定开展能力复核。有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不能正确掌握安全第一、从严审查、总量控制的各项规定,审查把关不严,造成复核结果膨胀。有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没有切实履行对复核结果的复审职责,对存在的问题没有提出意见。以上问题,如不坚决予以扭转,将严重影响有效应对煤炭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和结构调整工作。当前部分煤矿超能力生产相当严重,仍是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的直接原因之一。
  为进一步做好复核结果审查工作,保证复核质量,遏制超能力生产,经研究决定,在前一段各地初步审查的基础上,对生产能力复核结果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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