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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驻外机构基建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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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财字〔2006〕130号
【发布日期】 2006-11-28
【实施日期】 2006-11-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驻外机构基建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驻外使(领)馆甲类经商参处(室)、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常驻日内瓦代表团经贸处,常驻联合国工发组织代表处,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经济部贸易处:

  为加强驻外机构基建项目财务管理,保证项目顺利进行,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商务部驻外机构基建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部财务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商务部驻外机构基建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驻外机构基建项目财务管理,保证项目顺利进行,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商务部驻外机构基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驻外使(领)馆甲类经商参处(室)、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常驻日内瓦代表团经贸处、常驻联合国工发组织代表处和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经济部贸易处等实行独立核算的驻外经商机构(以下统称驻外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项目是指驻外机构的馆舍购置、购地、新建馆舍、馆舍改造、8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中型修缮项目及馆舍房屋租赁项目。

  第四条 驻外机构基建项目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法规;按照部门预算和财务制度的要求,做好项目资金的预算、控制、核算工作;及时筹集、拨付项目资金,保证项目顺利进行;对项目过程和项目行为实施财务监督;严格控制项目成本,避免资金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财务司是驻外机构基建项目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驻外机构基建项目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驻外机构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预算编制、资金收付、资产管理、会计核算和财务决算等工作,及时编报基建项目财务报表。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七条 驻外机构应根据本单位馆合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提出基建项目申请。对申报的项目,要说明理由、主要内容、实施打算及所需的技资估算等,并符合以下要求。对投资数额较大或专业技术比较复杂的项目,可委托当地机构或国内单位提供必要协助。

  (一)对馆舍购置项目,要包括馆舍的购置、购置后的入驻改造及配套的设施设备等内容。

  (二)对购地项目,需包括购地面积、地价及完成购地工作所需的勘查费、律师费、佣金、税金等内容。

  (三)对新建馆舍、馆舍改造、馆舍修缮项目,需包括建筑面积、建设期及项目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和所需配套的设施设备等内容。

  (四)对馆舍租赁项目(不包括因新建馆舍、馆舍改造、馆舍修缮项目发生的临时性在外租房),需包括租赁面积、租金及完成租赁工作所需的佣金、律师费等费用和承租后需要的入位改造及配套设施设备等内容。

  (五)对投资估算,要列明其明细构成及测算依据。

  第八条 财务司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将满足下列条件的项目,报部驻外机构基建项目管理委时议后,纳入商务部驻外机构基本建设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一)项目符合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及工作需要;

  (二)项目的申报内容完整,技资估算合理;

  (三)相关分析、预测材料齐全。

  第九条 对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叫司会即服务局等,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和实施要求进行排序,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格式见附件一),经部驻外机构基建项目管理委员会审议,并报部领导批准后,下达给驻外机构,作为编制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第十条 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应保证予以实施。执行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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