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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决定对原产于韩国锦湖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丁苯橡胶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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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97号
【发布日期】 2006-11-28
【实施日期】 2006-11-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决定对原产于韩国锦湖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丁苯橡胶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9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3年9月9日发布2003年第4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未列名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韩国锦湖石油化学株式会社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规定,反倾销税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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