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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编制2007年制修订北京市地方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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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文字号】 京质监标发[2006]481号
【发布日期】 2006-11-27
【实施日期】 2006-11-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各有关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善之区,进一步做好北京市2007年地方标准的制定(含修订,下同)工作,现将编制2007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善之区,紧紧围绕首都当前的新农村建设、奥运会、建设创新型城市、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等各项重点工作,加强地方标准研究和实施,提升北京市地方标准的质量,更好地为首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二、重点领域
  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应符合我市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提升城市管理的水平,在下列重点领域内,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提出北京市地方标准制定项目:
  (一)新农村建设相关的标准,主要包括:围绕我市优质特色农产品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标准、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标准、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标准、农产品加工、流通标准等;
  (二)奥运相关标准,主要包括:奥运会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奥运相关的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急需的标准等;
  (三)高新技术相关的标准,主要包括:文化创意产业相关标准、信息安全标准、电子政务相关标准等;
  (四)环境保护相关标准,主要包括: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与评价标准、污染治理相关标准、清洁生产和三废利用标准等;
  (五)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相关标准,主要包括:节水、节地、节材、节能相关标准、资源综合利用标准、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标准等;
  (六)公共安全相关标准,主要包括: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安全标准、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交通安全标准、消防安全、城市公共安全及社区安全标准等;
  (七)服务标准,主要包括:旅游、住宿、养老、会展、公共交通、体育场馆等相关服务标准;
  (八)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标准;
  (九)其他与我市重点工作相关,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制定地方标准的。
  三、申请立项的条件
  (一)符合我市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的需要,围绕我市的重点工作;
  (二)属于地方标准制定的重点领域,工作中确实急需标准支持的;
  (三)能承担标准制定所需的研究工作且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
  (四)能够按计划完成制定工作。
  四、申请立项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并已经取得标准前期研究成果,立项条件成熟的,可以作为一类项目申请立项;标准项目已经明确,但尚需开展标准前期研究的,可以作为二类项目申请立项。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为依据可制定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可提出强制性地方标准项目;其他可提出推荐性地方标准项目。所有申报项目应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1.《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
  2.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报告;
  3.有关的法律依据、引用标准的文本;
  4.制定标准的基本思路、计划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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