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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山石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顿规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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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06〕105号
【发布日期】 2006-11-27
【实施日期】 2006-11-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山石资源专项整顿规范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开展山石资源专项整顿规范工作的意见
  为从根本上解决一些地方无节制开采山石、开采布局不合理和损毁山体修复治理问题,切实改善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和省政府的要求,现就开展山石资源专项整顿规范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山石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顿规范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重点整治了“三区两线”(重要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规划区,铁路、重要公路沿线,海岸线,下同)可视范围内破坏矿山生态环境和影响地质地貌景观的露天建筑石材矿山(点),先后取缔无证违法采矿点1000余处,关闭露天采石场2000余处,严厉打击了无证和乱采滥挖山石资源的违法行为,取得了比较大的成效。但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方对治理整顿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和反复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对乱采滥挖山石资源的违法行为制止不力;有的地方开发布局不合理,造成了矿山生态环境的破坏和资源的浪费;一些地方修复治理资金难以落实,对已破坏的山体未能有效整治;个别地方地矿行政职能弱化,管理措施不到位等。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国家和省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中均明确规定了规范山石资源开发的具体标准。省委、省政府作出了建设“山川秀美的生态环境体系”与“自然和谐的人居环境体系”的重要部署,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保护山石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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