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6]654号 为贯彻落实建设创新型交通行业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项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44号)的要求,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17号令,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和加强收费公路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收费公路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按照"以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的原则,加大各级政府对公路建设的财政投入力度,同时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还要研究本地的收费公路总量控制指标,控制收费公路建设规模,特别是要严格控制二级收费公路的规模。 (二)各地要从严控制收费公路建设项目审批。新立项的收费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在国家和本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路发展规划之内,必须符合《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技术等级和里程规模要求。东部地区要严格落实《条例》要求,一律不得批准二级收费公路建设项目。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中、西部地区要从严控制二级收费公路新增建设项目审批,特别是对于在现有二级公路上进行路面改造、大中修等工程项目,一律不得批准设立为收费公路建设项目,其改造维修费用应按规定在养护工程费中列支。 (三)对于拟建的收费公路建设项目,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