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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字号】 环发〔2006〕189号
【发布日期】 2006-11-27
【实施日期】 2006-11-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
环发〔2006〕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  为做好“十一五”期间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加强对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工作的指导,现将《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认真做好主要水污染物总量的分解落实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十一五”主要水污染物削减目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
 

一、总则
  (一)为控制全国主要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防治水环境污染,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和环保总局受国务院委托与各省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对区域(流域)和排污单位分配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本指导意见所称排污单位,是指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或其它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
  (三)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依据本指导意见逐级分配给区域(流域)的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即为核定的区域(流域)总量控制指标;分配给排污单位的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即为核定的排污许可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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