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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关于贯彻实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工商广字[2006]221号
【发布日期】 2006-11-27
【实施日期】 2006-11-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关于贯彻实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6]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厅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批示,《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联合修订并予以颁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贯彻实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认真学习、大力宣传、积极贯彻落实新《办法》
  (一)认真学习,熟知新《办法》。新《办法》明确了医疗广告发布前审查制度,限制了医疗广告发布内容,加大了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处罚力度。新《办法》对医疗广告的规范更加严格,同时也对工商、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广告监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各级工商、卫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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