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控制性规划编制工作规则 1.总则 1.1 为保障控制性规划编制顺利开展,按照《济南市控制性规划编制实施方案》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则。 1.2 各片区责任组织主体、编制单位和编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按照本规则要求,积极配合、相互协调,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1.3 编制组织责任部门及编制单位应按本规则确定的选定编制单位、现状调研、概念规划编制、征求意见与专家咨询、控规成果编制、论证审查与成果公示、上报审批与成果归档等步骤开展控制性规划编制工作。 1.4 本规则应与《济南市控制性规划编制技术导则》、《济南市控制性规划编制“六线”规划标定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技术文件及片区规划咨询合同配合使用。 2.工作组织与责任 2.1 责任组织主体是指济南市人民政府与各区政府(包括高新区管委会)、规划局签订的《济南市控制性规划编制目标责任书》中各片区所对应的区政府(包括高新区管委会)、规划局。 2.2 责任组织主体对规划编制项目负总责,承担规划编制组织工作,履行合同有关责任。具体负责总体进度把握,负责协助编制单位调研并提出发展设想,负责组织有关会议、听取汇报并提出审查意见,负责规划方案咨询论证与成果公示。 2.3 编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编制工作的协调、调度,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负责规划编制技术把关和技术协调,负责规划成果审查、报批、归档等工作。 2.4 编制单位应履行合同有关责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编制规划。具体负责现状调研与资料收集工作,负责各阶段规划方案编制工作,负责各阶段规划方案汇报与修改工作,负责编制成果、质量保障与后续服务等工作。 3.编制单位选定与现状调研 3.1 编制单位选定工作,应按照竞争性谈判等市场化运作方式,由编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各责任组织主体参与,选定具有甲级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分别承担各片区的规划编制工作,并签订委托协议。 3.2 委托协议签订后,编制单位应尽快开展现状调研工作,负责征求地区政府、相关专业部门和片区内主要单位的意见,包括现状建设、使用情况、现状存在问题、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