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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2006-2007年度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财字〔2006〕157号
【发布日期】 2006-11-24
【实施日期】 2006-11-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2006-2007年度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部机关各单位,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
  现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06-2007年度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国机采字(2006)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06-2007年度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机采字[2006]29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办公厅(室)、财务司:
 为了进一步做好中央国家机关信息类产品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促进政府采购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2006-2007年中央国家机关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包括前期设计咨询,下同)的十家定点服务商(详见附件1: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设计咨询)定点服务商名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定点服务商
本次招标确定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定点服务商,其资格有效期为2006年9月15日至2007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定点服务商将按照信息系统监理服务合同及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设计咨询)服务承诺书(详见附件2)的规定提供监理服务。有效期内各单位与定点服务商签订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采购合同,至2007年12月31日仍未执行完毕的,在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继续有效。各家定点服务商的取费标准、公司资质、人才实力等详细情况可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主页“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设计咨询)”栏目查询。如定点服务商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也将通过此网公告,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定点采购范围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服务,均应按本通知规定进行采购。定点服务商进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范围如下:
(一)提供前期设计咨询服务;
(二)提供开发、集成和实施部署等阶段的监理服务;
(三)对信息系统工程进行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及合同、资料和信息管理。
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采购程序
(一)单次采购合同金额在120万元(含)以下的,各单位可以从定点服务商范围内直接确定1家服务商,也可以从定点服务商范围内选择3家(含)以上的服务商,组织询价或竞争性谈判后确定1家成交服务商。网上公布的各家定点服务商的取费标准是监理(设计咨询)服务取费的最高上限,采购单位与成交服务商应根据信息系统工程所处的不同阶段(设计咨询、实施、验收等)、工程的总投资额、系统集成与软件开发在信息系统工程中所占的比重、工期长短、实施范围等确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服务的合同金额(详见附件3: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取费计算方法的说明)。
(二)单次采购合同金额在120万元以上的,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由采购中心在定点服务商范围内采用招标或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方式组织实施。
四、采购合同与验收单
(一) 采购人可参考采购中心提供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设计咨询)合同参考文本(详见附件4)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与定点服务商签订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服务合同。
(二) 各单位确定成交服务商后,由采购单位或成交服务商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填写验收单,经采购中心审核通过后即可下载打印。验收单一式两联,经采购单位和定点服务商签字盖章后生效。其中,第一联作为集中采购凭证由各采购单位留存,第二联由定点服务商留存。
(三) 审计、财务人员可登陆中央政府采购网核查验收单的真实性。
五、资金结算
各单位应按双方协商确定的结算方式及时向定点服务商支付款项,并在报销时将定点服务商开具的发票和验收单作为原始凭证一同入账。如未附有效验收单,财务部门原则上不得予以报销。
六、监督管理
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定点采购过程中,各单位要根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的服务条款,监督定点服务商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当发生定点服务商不按承诺提供服务的行为时,各单位可下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设计咨询)投诉单》,填写并加盖公章后向采购中心投诉。采购中心将立即启动调查核查工作,一经查实,将按照招标文件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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