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 为加强对广告活动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行为,建立健全广告市场退出机制,现就执行《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关于停止广告业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