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对期货公司的风险监管,防范风险,我会起草了《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06年11月24日至12月10日。请于2006年12月10日前将反馈意见以电子邮件发送至cuinan@csrc.gov.cn ,或传真至010-8806111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期货公司的风险监管,督促期货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增强期货公司抗风险能力,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公司。 第三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风险监管指标管理的最终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应根据各自的权责范围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期货公司应建立与风险监管指标管理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足机制,确保经调整净资本(以下简称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第五条 期货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风险监管报表,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期货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计算经调整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体系的建立、调整和实施进行统一管理,可以根据期货公司的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调整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的具体标准。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期货公司的风险监管指标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要求聘请具备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审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净资本计算 第八条 净资本是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体系的核心指标, 是在期货公司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