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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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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6]293
【发布日期】 2006-11-23
【实施日期】 2006-11-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关于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意见》(新政发(2005)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
  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表现,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保证,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各区(县)、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食品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要采取有效措施,抓出成效。
  食品安全工作要坚持“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落实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突出重点,在注重抓好专项整治的同时,强化日常监管;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企业诚信守法;强化舆论监督,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加强社会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加大食品安全整治力度
  要以粮、肉、蔬菜、水果、乳制品、豆制品、水产品、清真食品等为重点品种,以农牧区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着力抓好食品源头污染、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食品消费4个环节,严厉打击各种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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