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有效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推动食品安全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4〕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4〕117号)以及《2006年全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鲁政办发〔2006〕55号)的有关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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