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镇建筑物标准地名命名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岳阳市城镇建筑物标准地名命名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岳阳市城镇建筑物标准地名命名细则 一、为加强地名管理工作,适应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对外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湖南省地名管理办法》和《岳阳市地名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二、凡新建道路、桥梁、住宅小区、6层以上(含6层)商住楼、综合性大楼以及具有地名意义的城镇建筑物(群)的命名、更名适用本细则。 三、建筑物标准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 (一)专名的命名要求为: 1、有利于城镇现代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2、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