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市统计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有关财务税收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计局: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提高我市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务院发布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和浙江省科技厅、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计局等五厅(局)联合制定的《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有关财务税收政策及相应管理办法》(浙科发政[2006]161号)等有关规定,宁波市科技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统计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有关财务税收政策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市统计局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有关财务税收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提高我市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务院发布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和浙江省科技厅、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计局等五厅(局)联合制定的《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有关财务税收政策及相应管理办法》(浙科发政[2006]161号)等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