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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关于评选表彰全国交通行业巾帼文明岗和巾帼建功标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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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交通部精神文明建设  
【发文字号】 交文明办字[2006]16号
【发布日期】 2006-11-22
【实施日期】 2006-11-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交通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关于评选表彰全国交通行业巾帼文明岗和巾帼建功标兵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有关中央交通企业,部属各单位,部机关工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全国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巾帼建功”活动在“十一五”期间的创新发展,集中宣传展示交通行业先进妇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做出的突出贡献,彰显先进妇女群体的风采,激发广大妇女的创造活力,根据全国“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工作安排,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决定,在2007年“三八”妇女节开展全国交通行业巾帼文明岗和“巾帼建功”标兵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2005年以来,在“巾帼建功”活动中,大力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和行业文明新风,发扬创新精神,深入开展“学先进、树新风、创一流”活动,引导和激励女职工爱岗敬业、建功立业,在提升女性综合素质,提高服务质量,在建设文明和谐行业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为促进交通事业又快又好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优秀女性。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交通行业巾帼文明岗评选条件
  1.示范性强。领导班子能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部党组的决策和要求,坚持安全生产,坚持创新发展,各项考核指标在同类单位中处于领先地位。
  2.领导重视。把创建活动纳入单位文明建设规划,定期指导和检查,专人负责或分管,为创建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有明确的争创计划和目标,有细化的创建标准,有切实可行的学习、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有规范的行业服务标准和达标要求。
  3.立足创建。坚持以人为本,突出岗位成才和岗位建功,岗位目标责任明确,创建措施得力,内部管理规范,经济效益显著,在促进文明和谐行业建设方面成绩突出。
  4.优质服务。岗位人员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爱岗敬业、争先创优、办事公道、乐于奉献,提供优质、诚信、人文、高效服务,受到群众好评。
  5.岗位成员中女性占50%以上,争创岗位领导班子中至少有一名是女性。
  (二)全国交通行业“巾帼建功”标兵评选条件
  1.政治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树立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2.工作创新。发扬“四有”、“四自”精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本职工作中有突出表现;为“巾帼建功”活动创新发展出谋划策,积极协调,创新业绩,成效显著。
  3.服务有效。爱岗敬业,勤奋学习,业务精通,技术精湛,服务意识强,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4.作风优良。具有牺牲奉献的精神,文明的服务礼仪,良好的职业道德,务实的工作作风。
  三、工作要求
  (一)推荐工作。各单位严格按照评选条件,按分配名额,推荐全国交通行业巾帼文明岗、巾帼建功标兵集体或个人。推荐表中主要事迹一栏要事迹突出,文字简练,不超过500字。
  (二)材料报送。于2006年12月10日前,将推荐表一式2份,报送交通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部将从各单位推荐名单中选择部分事迹比较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推荐到全国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作为2007年全国巾帼文明岗和“巾帼建功”标兵候选名单。
  四、联系方式
  交通部体改法规司法制与文明建设处
  联系人:王海峰 朱晓山
  电 话:65292614  65292674
  传 真:65292615
  E-mail:jtbwmb@sina.com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号
  邮 编:100013
交通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  附件1:
全国交通行业巾帼文明岗、“巾帼建功”标兵推荐名额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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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推荐名额

巾帼文明岗

巾帼建功标兵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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