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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式《收养登记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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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民办〔2006〕事45号
【发布日期】 2006-11-22
【实施日期】 2006-11-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式《收养登记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式〈收养登记证〉的通知》(民办函(2006)20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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