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参加甲乙酮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 商调查函[2006]271号 2006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92号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和台湾地区向中国大陆进口的甲乙酮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根据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的相关规定,有关利害关系方应当在本案立案后20日内向产业损害调查机关提出参加调查活动申请并进行参加调查活动登记。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参加本次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的利害关系方,应当填写《参加甲乙酮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申请表》,该申请表应当于2006年12月12日前送达或邮寄至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二、反倾销案件的利害关系方包括:被调查产品的外国(地区)生产者、出口经营者、国内进口经营者,或者该产品生产者、出口经营者、进口经营者的行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被调查产品的原产国(地区)、出口国(地区)的政府及其代表;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该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行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利害关系方。 |